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姜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