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0547号原告姜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交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徐武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邱广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