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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袁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32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俊。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俊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俊于2014年11月16日17时许,窜至长沙市高新区麓谷街道湖南鑫齐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趁人不备之机,潜入公司并躲藏在厕所内,待员工下班离店后,盗得公司现金人民币150元及价值人民币13734元的Ipad216G平板电脑1台、IpadAir16G平板电脑4台、精品白沙香烟1条、普通芙蓉王香烟6包、安化黑茶3盒。尔后,被告人袁俊将IpadAir16G平板电脑4台予以销赃,所获赃款人民币4200元被挥霍。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袁俊在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白鹤小区一家庭旅馆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追回被盗Ipad216G平板电脑1台、普通芙蓉王香烟6包、安化黑茶3盒均已发还被害单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袁俊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袁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追回的被盗Ipad216G平板电脑1台、普通芙蓉王香烟6包、安化黑茶3盒,书证:李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麓谷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袁俊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清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被害单位李某提供的购买被盗物品凭证、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袁俊的供述、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长价认鉴(2014)06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俊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袁俊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俊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俊认罪态度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止。)二、责令被告人袁俊退赔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赃物折合人民币一万零二百零八元给被害单位湖南鑫齐长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