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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谢三兴、陈欣萍、欧阳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谢三兴,陈欣萍,欧阳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991号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法定代表人:彭平,总经理。被告谢三兴,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陈欣萍,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欧阳天,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三兴、陈欣萍、欧阳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攸县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谭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文李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