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曹佳佳、付剑钟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佳佳,付剑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83号申请人:曹佳佳,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申请人:付剑钟,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申请人曹佳佳、付剑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佳佳、付剑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曹佳佳一次性赔偿付剑钟: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电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6月5日履行完毕;二、曹佳佳、付剑钟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宣圣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