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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云晃与程景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云晃,程景翼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三终字第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云晃,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景翼,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水县,现住昆明市。委托代理人李美科,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云晃因与被上诉人程景翼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弥勒市人民法院(2014)弥民二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云晃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云晃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益,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云晃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诉人徐云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伟审 判 员 陆 斌代理审判员 李 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妮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