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税冬菊诉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49号原告税冬菊,女,生于1989年10月30日,汉族。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德胜西路横西街市场1层。法定代表人潘新怡本院在审理原告税冬菊诉被告四川菲迷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税冬菊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