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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诉张浚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巨伟,张浚哲,暴洪军,李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二终字第00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经济技术发开区迎宾大街57号。法定代表人:侯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包闯,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巨伟,男,1957年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小青街。委托代理人:姜军治,辽宁省调兵山市励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暴洪军,男,1989年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审原告:张浚哲,男,2010年生,汉族,儿童,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委托代理人:姜军治,辽宁省调兵山市励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树成,男,1976年生,汉族,司机,住辽宁省法库县。上诉人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公司)、张巨伟因与被上诉人暴洪军、原审被告李树成、原审原告张浚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李小莹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周新蕊、宋格参加评议,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包闯、上诉人张巨伟、原审原告张浚哲的委托代理人姜军治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暴洪军、原审被告李树成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张晓伟、张勇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审法院按照80%和20%的比例分配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不当,应按照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阜新华跃是肇事车辆辽J19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所有人,洪志伟系辽J19**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暴洪军系辽J197**重型半挂牵引车.辽J19**挂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华跃公司与暴洪军之间就辽J197**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否存在挂靠关系应进一步查清。原审判决华跃公司对辽J197**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辽J19**挂重型厢式半挂车造成的全部损失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适当,应当进一步审查。原审卷宗没有原审判决正本,无签发稿宣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5)调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阜新华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退还张巨伟1000元。审 判 长  李小莹代理审判员  周新蕊代理审判员  宋 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