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xx、管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张xx,管xx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5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551号原告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委托代理人刘xx。被告张xx,男,1978年10月26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管xx,女,1987年9月16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管xx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71元,减半收取4435.50元,由原告上海xx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