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7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