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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17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