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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并为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大荔县双泉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1274.3元,承担执行费50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成审 判 员  王进军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严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