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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885-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宋先超、侯方武等与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885-888号申请执行人宋先超。申请执行人侯方武。申请执行人史祖文。申请执行人李志超。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法定代表人宋卫宗,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先超、侯方武、史祖文、李志超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即劳人终字第58-6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瑞亮审 判 员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