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任国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任国伟,常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叶磊,任董事长被执行人任国伟。被执行人常海龙。申请人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国伟、常海龙融资租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1205号仲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国伟、常海龙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常海龙在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冰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绍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