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闲子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闲子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7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负责人:牟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雄、陈旭耀,公司职员。被告:闲子佳,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闲子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减半收取1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