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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拱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李某某返还原物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拱初字第394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宋某某原告沈某某原告宋某原告朱某某原告汤某某原告张某某原告程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徐某某原告薛某某上述十一原告诉讼代表人原告李某某、宋某某,基本情况同前。上述十一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耀杰、田莉,系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5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原告李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宋某、朱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薛某某诉被告李文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宋某、朱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薛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宋某、朱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宋某某、沈某某、宋某、朱某某、汤某某、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薛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毛世祥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党新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