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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洪涛诉被告丁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涛,丁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21号原告曹洪涛,男,汉族,1973年7月14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洪湖二街。委托代理人郑国伟,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亭,男,汉族,1973年4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南九东路。原告曹洪涛诉被告丁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雨辉代理审判员  张 珈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