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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刑监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郑钟威因诉陈炎坤犯侵占罪一案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三中刑监字第196号郑钟威:你因诉陈炎坤犯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刑终字第167号刑事裁定,以在案证据已达到足以证明陈炎坤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行为。虽然,你主张,陈炎坤擅自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只支付1688万元,将超出部分转让款占为己有,拒不返还,构成了侵占罪。但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陈炎坤实施了侵占行为,你指控陈炎坤犯有侵占罪,缺乏罪证。原审裁定对你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