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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亮与被告秦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亮,秦志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赵亮亮,男,汉族。被告秦志阳,又名秦云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亮诉被告秦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亮撤回对被告秦志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