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亮亮与被告秦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亮,秦志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7号原告赵亮亮,男,汉族。被告秦志阳,又名秦云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亮亮诉被告秦志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亮亮撤回对被告秦志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鲍东敏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人民陪审员 刘晓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