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与魏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魏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负责人杨干劲。被执行人魏春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梧县支行申请执行魏春雷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5)苍民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锦波审判员 李舒彦审判员 林 芸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骆清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