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57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