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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257号原告:曹某,女,汉族,1986年12月24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周某,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乐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