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1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与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60-1号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住青州市高柳镇。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建设街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威特变压器厂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76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热力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