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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韩惠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韩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5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80号。代表人车德宇,行长。被执行人韩惠琴。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韩惠琴信用卡纠纷一案,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和民三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5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或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