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与利比里亚·英雄蛇夫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利比里亚·英雄蛇夫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10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公园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95123987-7。代表人:沈敏新。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张振龙,上海海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比里亚·英雄蛇夫座股份有限公司(HeroicOphiuchusInc.)。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诉被告利比里亚·英雄蛇夫座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利比里亚·英雄蛇夫座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达审 判 员 伊 鲁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