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树坤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坤,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2900号原告:张树坤,男,1941年3月30日出生,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迟伯鑫,职务系该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坤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办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树坤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