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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河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汉族。上诉人何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83年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在广东兴宁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自1986年至原、被告登记结婚前,原告与被告先后生育四个儿女,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并已大学毕业,其中三个子女已参加工作。婚后原告是家庭主妇,负责照顾家庭及打理家务,被告负责在外挣钱养家。原告陈述婚前、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只是近十年夫妻感情开始变坏。被告陈述婚前婚后夫妻感情都不错,只是最近几年因经济上的问题夫妻间产生小摩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何某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镇××村的房屋(房产证号码10××20,绿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本着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将该栋共5层半房屋的第一层(约50万)、第5层(现住,约30万)、第6层(为半层,现住,约15万)判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其个人债务;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认为,原告与被告从相恋、结婚到现在,风风雨雨已经共同携手走过了人生的32年。在长达32年的共同生活中,双方互相照顾、相互扶持、相濡以沫共同走过了艰苦的岁月,把四个子女抚养成人接受高等教育,并陆续参加工作,这实属不易。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直不错,不存在无可调和的矛盾。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但是只要注意相互理解、相互包容、相互扶持,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共同面对和解决生活的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重新和好的可能。综合判断,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希望原、被告今后能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相互谅解、相互包容,修复好多年建立起来的深厚夫妻感情与继续维持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何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被上诉人的手机短信收发内容复印件),证明被上诉人通过手机短信下注外围“六合彩”进行赌博,且在2015年2月3日庭审的双方质证过程中,被上诉人亦当庭承认该批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试举部分短信内容:2014年12月6日的短信“虎肖5000,5号平特各500”、“羊肖5000,36平特各500”、同月7日的一条短信“我连续亏了五期近五万,现在有所好转”、同月31日庄家与被上诉人结账的短信“-6650”、2015年1月1日被上诉人回复短信“特殊情况,下期清!”、2015年1月3日庄家与被上诉人结账的短信“-10800+-6650=-17450”。可见,被上诉人有通过手机短信下注赌博的恶习,且其每期购买外围“六合彩”的赌资均在5000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但是,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赌博的行为性质没有进行认定,导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外围“六合彩”每周开注3次,平均每月开注12次,被上诉人自称其每月生活费为2000余元,且之前还欠外债,现在没有工作,被上诉人多年在外打着“经商”的旗号,但是对正当赚钱养家无所用心,却以此为幌子到处借债,把大部分时间及金钱用于外围“六合彩”的赌博。也正是这个原因,被上诉人所谓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至今欠下赌债无数。上诉人作为勤俭本分的客家妇女,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原则,对待自己的丈夫,但是对于被上诉人沉迷赌海的行为,上诉人对其屡劝不改,现上诉人已经忍无可忍,双方无数次因此事吵架甚至动手,如今虽在同一栋楼生活,夫妻却已分开楼层居住,日常生活无法以正常语言沟通交流,感情完全破裂。三、上诉人已了解到被上诉人在多家酒店、旅馆与同一异性多次开房的情况,相关记录亦申请一审法院予以调取。被上诉人已在一审庭审时承认多次与异性开房的事实,但是辩称其没有嫖娼、包二奶、婚外情的行为。对此,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先后多次与同一异性开房的事实不容抵赖,被上诉人的这些辩词严重违反生活常识及公序良俗,被上诉人不仅是在侮辱上诉人作为一个正常人的感情、逻辑与智商,甚至是在侮辱我国现行的公安旅业管理相关规定,无耻可笑之极。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申请的依法调取被上诉人在相关旅馆、酒店开房记录的证据调取情况没有告知反馈,在判决中对被上诉人多次与异性开房的事实也没有进行认定,同样导致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四、32年的感情生活,特别是在四个子女的抚养成长过程中,双方确实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再好的感情基础也经不住被上诉人的挥霍无度、狂嫖滥赌的破坏,是被上诉人亲手把双方的感情基础一再践踏直至毁灭殆尽。上诉人理解一审法院“劝和不劝离”的良好动机与祝愿,但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论如何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被上诉人自知其有过错在身,离婚判决肯定对其不利,其不愿承担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另其还意图通过双方共同财产来抵押借款以继续供其挥霍,所以才不愿意离婚,并不是双方还存在着夫妻感情。被上诉人吴某答辩称:同原审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其与上诉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于1983年相识不久后恋爱,并自1986年至登记结婚前先后生育四个子女,可见二人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32年的感情生活、24年的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夫妻感情足见深厚;现何某虽以吴某沉溺赌博、有婚外情、酗酒等为由要求离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因赌博而屡教不改,也未举证证实其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理由,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吴某作为丈夫和父亲,应当清楚并牢记自己对家庭和亲人的责任,应以此为教训,下决心摒弃恶习,重新开启正确的人生道路。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XX峰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邓 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