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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何占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阿左行初字第15号原告何占元,住所地内蒙古乌斯太经济开发区。2015年6月2日,本院收到何占元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阿拉善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回信访处理意见,维持2005年企业办理假病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法不予立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何占元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    华审判员 张  朝  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