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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色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XX申请龚涛其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色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XX,男,藏族,1966年生,住色达县色柯镇。被执行人龚涛,男,藏族,1978年生,住色达县。2012年10月4日本院作出的(2012)色民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色民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的第一项内容中38600元的欠款。我院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龚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他自收到通知书10日内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龚涛于2015年6月5日履行了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色达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作出的(2012)色民初字第03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内容中38600元的执行。本案执行费479元,由申请执行人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晓华审判员  伯 乐审判员  赖晓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小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