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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腊生与被执行人谢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腊生,谢洪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陈腊生,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谢洪胜,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5日给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谢洪胜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收执行款5997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审 判 员  曹拥军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