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4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44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法定代表人李国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世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法定代表人刘载望,董事长。上诉人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53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科技园公司于2015年6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技园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科技园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