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924号原告覃某某,女,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阳元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