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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腾纳服装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金金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金金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市腾纳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金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富贵。委托代理人:区智杰、白永,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腾纳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罗永源。委托代理人:张红伟,系广州市腾纳服装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平洋,系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金金服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石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金金服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