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二初字第5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043号原告驻马店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建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锋,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帅兵,河南泽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杜健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胜利,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驻马店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利锋、吴帅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驻马店西班牙小镇工程项目部签订了《西班牙小镇一期工程保温砂浆采购供应合同》,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供应范围:宗地-C、D区所需墙面保温砂浆和抗裂砂浆,C区包括:合同13、15、18、19、28#楼,D区包括:1、2、3、16、17#楼,招募7名工人,并于2013年10月1日购买一台电脑计量搅拌机开始按照合同要求生产砂浆。期间共购买原料:珍珠岩90吨、水泥200吨、胶粉63袋,花费共计206890元整;按合同中被告要求的标准生产保温砂浆132吨、抗裂砂浆16吨,总价值177800元整。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仅接收了原告47吨保温砂浆的供货,无原由终止了双方合同关系,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购买原材料费用206890元及已生产合同产品库存合计177800元整,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西班牙小镇一期工程保温砂浆采购供应合同》一份;2、国税记账联一张;3、入库单一张;4、货物运输协议十份;5、物流运输单一张;6、厂房租赁合同、订货合同各一份;7、工资表。被告就其答辩意见未向本院交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西班牙小镇一期工程保温砂浆采购供应合同》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供应被告的西班牙小镇一期工程宗地一所需墙面保温砂浆,被告应于要货前一天17时前(通话或短信)通知的24小时之内将被告当天计划用量送到施工现场被告指定的位置,并按要求堆放整齐;每次原告供货运到现场。由被告方组织人员对材料进行验收,若原告所供应的保温砂浆或抹面砂浆有不合格现象,原告将无条件把不合格的保温砂浆或抹面砂浆及时运出施工现场,且按照延期供货处理;原告供应保温砂浆和抹面砂浆数量均以被告指派人员王公印、姚银亚、张合理、任国强中至少两人在场并以实际验收数量为准,进行结算。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实际供应保温砂浆47吨计58750元,该款项被告已依约向原告结清。后原告以被告无故终止了双方合同关系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被告在履行双方所签订《西班牙小镇一期工程保温砂浆采购供应合同》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无故终止合同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其正常经营范围内购买相关原材料,亦未举证证明该费用为履行双方之间合同所必然费用,同时,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违反合同约定拒收货物的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206890元原材料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另主张库存货物177800元,但其又称该库存物品尚在原告生产场地并未进入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范围,即原告并未向被告实际完成交付该诉称库存货物,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驻马店市恒建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7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晓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