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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三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