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453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育忠,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以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国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薛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