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英连、原审被告王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陈英连,王合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5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征。委托代理人祝卫青,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英连,男。原审被告王合生,曾用名王全生,男。上诉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英连、原审被告王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卫青,陈英连、王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殷民二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蔡苏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