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昱辉与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辉,李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昱辉,男,住鄄城县。被告:李振江,男,住鄄城县。原告李昱辉与被告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路存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