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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昱辉与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昱辉,李振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807号原告:李昱辉,男,住鄄城县。被告:李振江,男,住鄄城县。原告李昱辉与被告李振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路存人民陪审员  李心军人民陪审员  冯昌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庆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