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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依妹、曾美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依妹,曾美莺,林爱珍,庄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林依妹,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曾美莺,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林爱珍,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执行人庄振文,男,196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林依妹与被执行人曾美莺、林爱珍、庄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2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向银行、房产、土地、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庄振文的房屋及土地等财产权利。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上述财产暂时无法执行变现,且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立即执行变现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李彩金执行员 : 周 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凌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