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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仁明与陈章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仁明,陈章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朱仁明,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农民,住织金县金龙乡,现住普定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章固,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仁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章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朱仁明在获得50000元款后放弃余款21887.11元,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市民终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普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管成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