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宫长付与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付,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九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宫长付。被执行人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九员。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汇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汇达公司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24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36元。现被执行人汇达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韩庆义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