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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宫长付与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长付,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朱九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宫长付。被执行人大庆汇达兴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九员。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汇达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汇达公司给付申请人人民币20247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36元。现被执行人汇达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让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贵群审判员  韩庆义审判员  崔会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