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太平与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太平,王永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陈太平,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赤水市。被告王永康,男,汉族,1960年7月25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太平与被告王永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太平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太平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太平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陈太平承担。审判员 袁成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德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