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执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韩俊荣与卢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卢某某。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穆商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卢立秋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江南名府小区门市房屋(房屋产籍号为1-7502-119-0001**号),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穆执字第3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立秋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江南名府小区面积为108.30平方米商服房屋(房屋产籍号为1-7502-119-0001**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立秋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江南名府小区门市房屋(房屋产籍号为1-7502-119-0001**号)及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江南名府小区面积为108.30平方米商服房屋(房屋产籍号为1-7502-119-0001**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永顺审判员 李长英审判员 王艳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