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香仓储有限公司、严宁等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468号申请人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南路77号汇金国际中心第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曾文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蓝志艺、周旭凤。被申请人福建华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里17号903室之一法定代表人严宁。被申请人严宁,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牛群昌,男,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严培培,女,汉族,1989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申请人曾宇,男,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被申请人陈银龙,男,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华香仓储有限公司、严宁、牛群昌、严培培、曾宇、陈银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香仓储有限公司、严宁、牛群昌、严培培、曾宇、陈银龙价值434315.8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现金434315.87元作为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华香仓储有限公司、严宁、牛群昌、严培培、曾宇、陈银龙价值434315.87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692元,由申请人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王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何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