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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家浩、刘洪通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浩,男,1977年10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4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9月25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潘学鹏,广西金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敏,安徽陈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洪通,男,1994年3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吕高祖,男,1994年5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磨其乐,男,1994年7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辩护人甘友思,广西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蒙某,女,1975年7月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浩及其辩护人潘学鹏、陈敏,被告人吕高祖及其辩护人高黎煜,被告人蒙某及其辩护人盛祝雁,被告人刘洪通、磨其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家浩为谋取非法利益,邀集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共谋实施QQ诈骗,四人约定,由王家浩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提供作案场所及作案工具,诈骗到钱款后,王家浩分七成,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共分三成。后被告人王家浩购置了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工具,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在其与被告人蒙某居住的广西凭祥市旧水泥厂宿舍小区的出租屋内,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远程种植木马病毒,伺机作案。期间被告人蒙某明知刘洪通等人在其出租屋内实施QQ诈骗,仍为几人提供住所,帮助打扫卫生、做饭等,协助该团伙实施犯罪。同年8月份,被告人刘洪通等人成功盗取了凤台县永胜面粉厂主管会计牛某的QQ账号及密码,并通过查询聊天记录,发现牛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货款等事宜。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见时机成熟,遂登陆牛某的QQ号并冒充其身份,要求助理会计童某通过网银将37.6万元汇入一“客户”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后童某指示出纳会计从龑龑将37.6万转入该账户。在钱款到账后,被告人王家浩等人遂将资金通过网银层层分解,最终转入19张银行卡内。当日,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从龑龑报案后迅速将19张卡内37.6万元全部冻结。2014年9月11日,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凭祥市旧水泥厂宿舍小区1栋201室将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抓获,现场扣押作案用的笔记本三台、无线网卡三套、银行卡七张。同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家浩在广西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照片: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银行卡;4、书证:QQ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37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予以判处。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均辩解没有诈骗凤台县永胜面粉厂37.6万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被告人王家浩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浩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吕高祖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浩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故建议对被告人蒙某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家浩为谋取非法利益,邀集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共谋实施QQ诈骗,四人约定,由王家浩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提供作案场所及作案工具,诈骗到钱款后,王家浩分七成,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共分三成。后被告人王家浩购置了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等工具,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在其与被告人蒙某居住的广西凭祥市旧水泥厂宿舍小区的出租屋内,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远程种植木马病毒,伺机作案。期间被告人蒙某明知刘洪通等人在其出租屋内实施QQ诈骗,仍为几人提供住所,帮助打扫卫生、做饭等,协助该团伙实施犯罪。同年8月份,被告人刘洪通等人成功盗取了凤台县“永胜面粉厂”主管会计牛某的QQ账号及密码,并通过查询聊天记录,发现牛某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货款等事宜。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见时机成熟,遂登陆牛某的QQ号并冒充其身份,要求助理会计童某通过网银将37.6万元汇入一“客户”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后童某指示出纳会计从龑龑将37.6万元转入该账户。在钱款到账后,被告人王家浩等人遂将资金通过网银层层分解,最终转入19张银行卡内。当日,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从龑龑报案后迅速将19张卡内37.6万元全部冻结。2014年9月11日,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民警在广西凭祥市旧水泥厂宿舍小区1栋201室将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抓获,现场扣押作案用的笔记本三台、无线网卡三套、银行卡七张。同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家浩在广西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确认。1、证人从龑龑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上午8点40分左右,其公司会计助理童某在网上收到主管会计牛某QQ发来的信息,牛会计让转一笔37.6万元的货款到农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收款人是董大坝,收款账号为62×××70。童某于是找到其让其转钱,其按照她的要求将钱转过去后,让她通过QQ将回执单发给了牛会计。过了一会,牛会计打电话问其为什么转钱,其讲是她用QQ通知童某转的,她讲没有这回事,其才知道牛会计的QQ可能被盗了,其几个被骗了,于是其打电话报了案。其公司的账户是交通银行的,账户户名为凤台县永胜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为兴旺支行,账号为:344071560018010039961。2、证人童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凤台县永胜面粉厂会计。8月15日上午8点多,其在厂里上班,主管会计牛某通过QQ给其发来消息,让其查一下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多少。其查后告诉她还有60多万,牛会计让其转37.6万元给客户,收款人是董大坝,收款账号为62×××70,开户行是农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其于是找到厂里的会计从龑龑,让她按照牛会计的要求转款。从龑龑通过厂里的企业网银转过去37.6万元后,其将转账成功的电子回执单用QQ传给了牛会计。这时从龑龑接到牛会计的电话问为什么转钱,她并没有要求转钱,其才意识到被骗了,便报案了。3、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5日上午9点16分,其手机收到一条交通银行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其单位账户支出37.6万元。其当时便打电话问公司出纳会计从龑龑怎么回事,她讲是其让童某转的。其赶紧看手机QQ,QQ聊天记录显示,其问童某公司的流动资金有多少,并让童某转出37.6万元。其才知道自己的QQ号被盗了,这37.6万元被人骗走了。4、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麻栗镇南油村委会海子坪村5号。其没有将本人办理的农业银行卡销售给他人,其的农业银行卡也没有办理过网银转账功能,没有参与过诈骗活动。其身份证曾于2012年9月在昆明火车站丢失过。5、被告人王家浩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其于2009年在凭祥市浦寨镇经营一家游戏厅,后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先后到其游戏厅上班。2014年4、5月份,其经营的游戏厅暂时关门,但是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三人还是其工人,其给他们保底工资。2014年7月份,刘洪通向其提出准备以盗窃他人QQ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后他一人到宾阳找人学习诈骗方法。其从游戏厅的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投资,让其老婆蒙某的弟弟蒙宝强和刘洪通一起去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刘洪通自己买了一些上网卡等东西后,准备盗取他人QQ实施诈骗。刘洪通又找来吕高祖、磨其乐帮忙,其几个一起诈骗他人钱财。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就在其租的出租房内通过购买的“木马”工具盗取他人QQ实施诈骗,其老婆蒙某在出租房内给他们做饭吃。其将一套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社等银行卡提供给吕高祖、刘洪通、磨其乐,让他们将骗到的钱打到这些卡里。其老婆蒙某知道其几个在诈骗。6、被告人吕高祖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14年7月份的一天,刘洪通跟其讲,王家浩让其俩帮他利用QQ实施诈骗,包吃包住,其当时就同意了。后其来到王家浩位于凭祥市老水泥厂宿舍小区的租房内,王家浩为实施诈骗准备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三个无线网卡。由于人数不够,其又找来磨其乐一起干。开工当晚,王家浩对其三人讲:“你们的电脑设备我负责,吃住都是我包,如果骗到钱,你们几个得三成,我得七成”。王家浩又提供给其三人五张左右银行卡用来转钱。后其和刘洪通、磨其乐三人一起在网上QQ群里寻找作案对象,再将王家浩之前从网上购买的××毒通过发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各个群成员的QQ邮箱里,对方点击后就会中××毒,对方的QQ账户及密码就会自动存储在其三人设置的一个专门用于收取QQ号的网站内。8月份的一天,其和刘洪通、磨其乐三人通过这种方式盗取了一个财务人员的QQ,后其三人一起研究该QQ的邮箱和往来信息。连续研究了半个月左右,刘洪通说这个QQ有操作性,因为QQ上所发的信息都跟转账有关。由于担心诈骗不成功,其三人便把盗取的该QQ上报给王家浩,王家浩又把这个QQ交给宾阳专业的人做,但那边一直都没回音。8月中旬的一天早晨8点多,其利用刘洪通的笔记本电脑登陆了那个QQ,并按之前分析的信息模仿QQ的主人跟其中一个好友聊天,其问对方:“在吗”,对方说:“在”,接着其说:“你现在查下公司的流动资金还有多少”,其记得对方答复说有好几十万,其便说:“有一笔往来款需要支付,你安排下”。接着其就让对方转账37.6万元到王家浩之前提供的一个农业银行的账户。后其又发消息提醒对方:“办好发回执单截图过来给我”。过了一会,对方说钱已经转到了,让其确认,其当时还说了句:“嗯,好的”。其马上跟刘洪通和磨其乐说其骗了37万多,他们让查看账户有没有钱,其便用王家浩提供的U盾通过网上银行查看确实到了37万多资金。当时王家浩还在隔壁屋睡觉,其三人等他起床后跟他说骗了37万多,问他怎么领这些钱,他说等他回宾阳让朋友在宾阳负责取款。后其将聊天记录、邮箱记录以及QQ账户全部删除了。王家浩老婆蒙某平时在租房里负责打扫卫生、做饭。蒙某知道其三人和王家浩实施诈骗的情况,王家浩有一次开车带着其、刘洪通、磨其乐还有蒙某回宾阳,在酒吧里专门向人请教了QQ诈骗的一些过程。一直到其三人被抓,王家浩也没有分给其三人钱。7、被告人刘洪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其老板王家浩跟其讲做网络诈骗很赚钱,问其是否愿意干,其当时就同意了。其找来老乡吕高祖,吕高祖又找来他的朋友磨其乐一起干。其三人和王家浩约定,一切投资都由王家浩出,如果诈骗成功,王家浩得七成,其和吕高祖、磨其乐三人得三成。于是其和王家浩一起到宾阳县买了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网络“木马”软件。王家浩提供给其三人大概五张左右银行卡用来转钱,并在凭祥市租了一间房子供其、磨其乐、吕高祖三人进行QQ诈骗,他老婆蒙某给其三人打扫卫生和做饭。后其三人一起在网上QQ群里寻找作案对象,然后再将王家浩之前从网上购买的××毒发送到各个群成员的QQ邮箱里,对方点击后就会中××毒,对方的QQ账户及密码就会自动存储在其三人设置的一个专门用于收取QQ号的网站内。8月初的一天,其和吕高祖、磨其乐三人通过这种方式盗取了一个财务人员的QQ,后其三人通过偷看被害人的聊天内容,发现一些关于和其他财务人员交谈转钱的信息,其三人经研究后认为该QQ号可以做,并连续分析了很多天。其三人还把盗取的这个QQ号交给王家浩,王家浩又把这个QQ号交给宾阳的人做。2014年8月15日早晨8点多,吕高祖用其的笔记本电脑登陆那个QQ,并按照之前分析的信息跟QQ号中的一个好友聊天实施诈骗。过了一会,吕高祖讲钱骗到手了。其第一时间跟蒙某汇报了,蒙某让查网上银行的账户情况,后其三人便登陆网上银行查看,其记得是农业银行的卡,开户地是深圳。蒙某跟王家浩讲了此事,王家浩讲他来安排专业的人做。第二天,其听说被骗的37万被冻结了。王家浩没有给其三人钱。8、被告人磨其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2014年7、8月份左右,吕高祖打电话让其去他那,其去后,王家浩、刘洪通让其跟他们一起实施诈骗,其表示同意。王家浩在凭祥市凭祥镇上的水泥厂小区租了一套房子用于其几个人实施诈骗,并和其三人约定,如果骗到钱,他分七成,其三人分三成。实施诈骗的房屋、笔记本电脑、无限网卡、银行卡、“木马”软件等物品都由王家浩提供。其和刘洪通、吕高祖三人从网上QQ群里寻找作案对象,向QQ用户发送带有××毒的链接,一旦对方点击链接,就会中病毒,对方的QQ密码就会自动被其几人截获,发到一个网址里。王家浩给其三人每人配了一台电脑和一个无线网卡,他负责协调和指导其三人工作,并负责取钱。8月中旬的一天,其三人通过这种方式盗取了一个QQ密码,并在晚上登陆该QQ号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这个QQ号的户主经常和一个好像是会计的人聊天,聊天内容是汇钱之类的。之后的一天上午8点多,吕高祖登陆该QQ号,冒充QQ户主跟对方聊了一段时间后说骗到钱了。吕高祖又从网上查看了农业银行的账户,确实是37.6万元到账了。刘洪通等王家浩睡醒后向他汇报了此事,王家浩说他找专业的人来操作取钱。后其听说钱还没取到就被冻结了,其三人也没有分到钱。蒙某知道其几个诈骗的事情,因为他和王家浩是夫妻,而且和其几个都住在一起,给其几个打扫卫生,做饭等。9、被告人蒙某的供述称,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于2014年7月份搬到其和王家浩租房内住,并在出租屋内实施QQ诈骗。其于8月初知道他们实施诈骗的事,当时王家浩跟其讲正在让他们三人学习QQ诈骗。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三人是其老公王家浩叫过来干QQ诈骗的,他三人的笔记本电脑和无线网卡是其老公帮他们买的。其平时在家里打扫卫生,做饭给他们吃。10、QQ聊天记录证实,2014年8月15日8点44分,牛某通过QQ安排童某向农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支付37.6万元,收款人是董大坝,卡号62×××70,童某于9点17分将汇款回执发给牛某。11、交通银行电子回执单证、农业银行交易信息证实,凤台县永胜粮油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9点08分,从交通银行兴旺支行将37.6万元的货款转至农业银行深圳上步支行,收款人为董大坝,卡号为62×××70。该账户在收款后于8月15日转出37.58万元至帐号为62×××79的帐户上,收款人为黎某,身份证号××,8月15日从62×××79的帐户中共分19笔将资金37.56万元转出至其他不同帐户内。12、淮南市公安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凤台县永胜面粉厂被诈骗案件的侦破说明证实,案发后,该支队在安徽省公安厅网安总队指导下,锁定诈骗凤台县永胜面粉厂的被告人在实施诈骗时使用无线网卡套的ESN(1272B96A)。2014年9月11日,该支队通过网上研判确定犯罪嫌疑人位置后,并同凤台县刑事侦查大队在广西凭祥市水泥厂小区一出租屋内将刘洪通等人抓获,现场扣押的三个无线网卡套中就有案发时使用被锁定的卡套ESN(1272B96A)。13、凤台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物品照片等证实,2014年9月11日15时许,侦查人员对广西凭祥市水泥厂家属院一出租屋进行搜查,现场查获正在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三台、银行卡七张、无线网卡三套等予以扣押,并附有现场及物证照片。1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14年11月13日,淮南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的笔记本电脑内含有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发现电脑内含有“中马QQ.Png”截图文件,该文件涉嫌盗取QQ号及密码的后台系统截图;电脑内安装有“世界杯环游加速器”软件,该软件为VPN代理软件,具有隐匿本机上网真实IP地址的功能;结合电脑内“最近运行的程序”和“最近打开的文档”,通过勘验,发现该电脑涉嫌从事盗取QQ账号密码并实施诈骗活动。15、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03)宾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及全国违法人员信息资源库证实,被告人王家浩于2003年9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0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16、广西凭祥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吕高祖、磨其乐、刘洪通、蒙某于2014年9月11日在广西凭祥市旧水泥厂宿舍小区一栋201室被广西省凭祥市公安局抓获;王家浩于2014年9月25日在广西凭祥市碧翠豪庭小区被广西省凭祥市公安局抓获。17、户籍证明证实,王家浩出生于1977年10月10日,刘洪通出生于1994年3月3日,吕高祖出生于1994年5月21日,磨其乐出生于1994年7月15日,蒙某出生于1975年7月15日。被告人磨其乐在开庭前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所依据的供述材料是侦查机关非法取得,属于非法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经庭前会议,公诉方提供了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证据,且被告人磨其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吕高祖、刘洪通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从龑龑、童某、牛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等证据相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故被告人磨其乐辩解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非法取得,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3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家浩有犯罪前科,依法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均辩解没有诈骗凤台县永胜面粉厂37.6万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王家浩、吕高祖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浩、吕高祖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从龑龑、童某、牛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淮南市公安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关于凤台县永胜面粉厂被诈骗案件的侦破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在被告人王家浩的邀集下,由被告人王家浩提供作案场所及工具,并负责将骗取的钱款取现,共谋实施QQ诈骗。被告人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利用被告人王家浩提供的××毒在盗取凤台县永胜面粉厂主管会计牛某的QQ账号及密码后,通过研究该QQ的聊天内容,发现该QQ发的信息中有转账的内容,后吕高祖冒充QQ主人牛某与助理会计童某聊天,成功将37.6万元骗入到被告人王家浩提供的银行账户上。案发后,淮南市公安网络安全保卫支队通过锁定被告人在实施诈骗时使用的无线网卡套的ESN(1272B96A)确定被告人位置后,将被告人刘洪通等人抓获,现场扣押的三个无线网卡套中就有案发时使用被锁定的卡套ESN(1272B96A),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实施诈骗凤台县永胜面粉厂37.6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蒙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蒙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故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王家浩、刘洪通、吕高祖、磨其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家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洪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高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磨其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永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沈 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杜海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