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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胡长志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盛源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志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盛源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长志与被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盛源生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513922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帐户无存款,不能支付案件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乐市法院(2015)博调确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妹审判员  孙宝军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龙友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