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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郑欣与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欣,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郑欣,男,汉族,1975年1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地址:福建省长汀县,负责人:赖琼英。被执行人:赖琼英,女,1969年1月出生,住址: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汀劳仲案(2014)第9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郑欣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老旺大酒店、赖琼英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人民币148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