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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冼时楷与何玉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冼时楷,何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执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冼时楷,暂住地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何玉明,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冼时楷与被执行人何玉明其他民事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玉明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77494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振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政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