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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恭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芳原告:周某,女,1975年12月11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北溪上村**号。被告:李某,男,1969年7月18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李家村。周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