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恭民初字第308号原告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 芳原告:周某,女,1975年12月11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北溪上村**号。被告:李某,男,1969年7月18日生,现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李家村。周某诉李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