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舟普执民字第7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蒋素琴与贺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素琴,贺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766-4号申请执行人蒋素琴。被执行人贺海霞。申请执行人蒋素琴与被执行人贺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素琴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90000,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贺海霞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等何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已被处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0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7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健龙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