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超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超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995号罪犯余超琼,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原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2009)东一法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认定余超琼犯强奸、强迫卖淫、抢劫、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5000元。广东省东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为余超琼减刑1年3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超琼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9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余超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超琼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