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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王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韩雪峰,边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044-7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律师。被执行人韩雪峰,个体。被执行人边娥,无业,系韩雪峰妻子。保证人李国信,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雪峰、边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雪峰、边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李国信自愿为被执行人韩雪峰、边娥担保,担保被执行人韩雪峰、边娥在2014年10月13日之前履行100万元债务,但被执行人韩雪峰、边娥至今未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保证人李国信在中国建设银行巴彦淖尔市胜利南路支行(账号:4335)的存款元扣划至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对此账户予以冻结。二、对保证人李国信在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00)的存款元,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64)的存款元扣划至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对上列账户全部予以冻结。三、对保证人李国信在巴彦淖尔中国工商银行(账号:0673)的存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51)的存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30)的存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51)的存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49)的存款元,中国工商银行(账号:)的存款元扣划至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对上列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四、对保证人李国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胜利路支行(账号:6218)的存款元扣划至临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对此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祁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