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鑫法与董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鑫法,董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541号原告:钱鑫法。被告:董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鑫法诉被告董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鑫法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鑫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鑫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