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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钱鑫法与董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鑫法,董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541号原告:钱鑫法。被告:董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鑫法诉被告董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鑫法于2015年6月5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鑫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鑫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滢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绍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