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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郁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张守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胡华娜 更多数据: